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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推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政府,根据市政府关于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年度考核的制度。县政府负责全县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县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公益企(事业)组织。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

(二)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

(四)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

(五)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的公开情况;

(六)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七)分级考核和责任追究情况;

(八)政务公开形式规范(上墙、上网、新闻媒体、固定公开栏、电子触摸屏等),制度健全;

(九)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十)政务公开资料保存情况。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政务公开工作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资料管理科学,保存完整。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考核。

第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以实行重点考核。考核工作于当年底或翌年初进行。

第十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政府有关领导审定后,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进行自查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政府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单位,并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协以及纪委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通报。

第十一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政府部门、单位由同级政府给予表彰;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部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县政府目标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对拒不实行政务公开,失职渎职的,该公开的内容不公开的,弄虚作假的,按规定承诺不兑现的,投诉处理不及时,酿成群众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在政务公开中有打击报复、侵犯民主权利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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